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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admin2022-12-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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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建议,以及信用修复指导意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弘扬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意义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这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面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失信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机制。

然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立法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相关工作,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应运而生。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相关要求,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

严把“三个关口”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指导意见》旨在对行政机关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信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行为加强约束和规范,明确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特别是严格把住信用信息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三个关口”,有针对性地解决随意扩大、泛化倾向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首先,严把信用信息记录“关口”。一方面,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时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从入口管住信用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依法依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将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避免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的随意性,防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严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关口”。《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从依据、标准到程序,都明确了严格的制度规范。规定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4 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领域。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只在地方范围内适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

第三,严把失信惩戒“关口”。《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并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既有条款为依据。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完善。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 2021 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坚持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并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知情权和异议处理、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知情权和异议处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在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在健全和完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凡符合修复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或删除失信信息,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利,鼓励自我纠错、重塑信用。

在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特别强调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禁止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严格守住底线红线。

着力加强法治建设 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目前,《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信用建设条款,上海等 9个省(市)已出台专门的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综合立法也正在加快研究推进。

《指导意见》提出,着力加强法治建设,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一方面,要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社会信用方面相关立法工作的指导。

另一方面,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信用怎么修复?修复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什么时候可以修复好

1.首先就是进行信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信用培训证明;

2.其次提供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信用培训证明、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3.最后查找相关行政处罚,将准备的相关材料上传。

如何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征信修复是否合法?国家是否有法律支持?

征信修复是能在征信有误的情况下可以修复,其他情况下是不能修复的。个人信用报告客观展示消费者的还款记录,还清了欠款,个人信用报告中会展示已还清的记录,但之前确实发生的逾期等负面记录并不能删除或修改。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也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广泛用于贷款、信用卡审批、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活动中。

扩展资料:

个人信用报告包括3方面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个人非银行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等;个人非银行信息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信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目前3种方式可查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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