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因故无法参加原定开庭时间而向法院提出撤销开庭公告的书面申请。当当事人认为原定开庭时间有误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
申请主体的资格
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
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案件案号;
* 原定开庭时间;
* 申请撤销开庭公告的理由;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理由
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中应说明无法参加原定开庭时间的原因,常见理由包括:
* 当事人出差、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赶到法院;
* 案件证据尚未收集齐全,需要更多时间准备;
* 律师因故无法出庭,当事人无法自行代理案件。
申请程序
开庭公告撤销申请书应在原定开庭时间前提交至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理由是否充分。
申请的处理
法院审查申请后,如果理由充分,会做出准许撤销开庭公告的裁定,并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如果理由不充分,法院会驳回申请,原定开庭时间不变。
注意事项
* 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开庭公告撤销申请,切勿拖延,以免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 当事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无法参加开庭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以增强申请的的可信度。
* 当事人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取得对方同意后再提出申请,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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