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撤销之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的诉讼。
撤销之诉时效规定
判决书撤销之诉时效规定最新版为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裁定违法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但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是除外。
时效起算点
判决书撤销之诉时效的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裁定违法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 对于当事人而言,原则上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为知悉时间。
- 对于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时效期间则从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对于有代理人的案件,代理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时间为时效起算点。
时效中断
在以下情形下,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 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的;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再审请求的。
错过时效
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判决书撤销之诉的,将错过时效,法院将不再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时效。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裁定违法情形之日起计算。是否延长时效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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