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的基本原则、修复主体、修复程序等内容。
修复主体
环境损害修复的主体包括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修复义务人)、负有环境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监管主体)、人民检察院等。
修复义务人应当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的主体责任。监管主体应当督促、指导修复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和保障环境损害修复。
修复原则
环境损害修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生态优先原则:优先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确保生态环境质量。* 过错责任原则:修复义务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修复责任。* 恢复原状原则:修复措施应当以恢复环境原状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和消除环境损害。* 替代修复原则:在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替代修复措施,提供相当于或者高于环境原状的生态环境服务。修复程序
环境损害修复程序主要包括:
* 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由监管主体或者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调查评估环境损害。* 修复方案制定:修复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修复方案,报监管主体审查批准。* 修复实施:修复义务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修复。* 修复效果验收:监管主体或者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应当验收修复效果,确认修复要求是否达到。* 后续监测评估:修复完成后,监管主体应当定期监测和评估修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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