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失信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了整治失信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2020年撤销失信人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对象
2020年撤销失信人新规定主要针对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人员主要包括:
* 欠付债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人员;
* 欠付工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人员;
* 虚报注册资本或缴纳资本,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的人员;
* 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转移或隐藏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义务的人员;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市场秩序的人员。
撤销条件
失信人名单并非永久固定不变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资格:
* 已履行或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承担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除或减轻了不良影响;
* 经过教育、培训,加强了诚信意识和守法观念;
* 具有偿还能力且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申请流程
失信人申请撤销失信人资格,应当向被执行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申请书;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 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 加强诚信意识和守法观念的证明材料;
* 具有偿还能力且无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证明材料。
撤销后的注意事项
失信人资格撤销后,将不再受失信人名单的约束。失信人仍应诚实守信,履行信用义务,避免再次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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