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申请书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申请的文书。撤销裁判文书的申请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和法定事由,且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才能生效。
## 法定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撤销生效裁判的情形包括:
- 一方当事人因欺诈、伪造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导致裁判文书生效的;
- 发现裁判文书有严重错误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 申请再审的期限内,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申请期限
撤销裁判文书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6个月的申请期限限制:
-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期限内,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申请主体
符合法定事由且在申请期限内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 申请书格式
撤销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原裁判的文书号和生效时间;
- 撤销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日期。
## 审查程序
法院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
##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撤销裁判文书的裁定;对于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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