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部分失信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见》,对失信执行人的名单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其中包括了失信执行人删除名单的规定。
申请删除的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删除失信执行人名单:
*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 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未履行部分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非主观原因所致;
* 履行义务确有困难,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履行困难。
申请程序
失信执行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删除名单:
1. 向原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交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已具备删除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3. 原申请执行的法院审查材料;
4. 作出是否准予删除的裁定。
申请材料
失信执行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身份证明材料;
* 履行动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执行结案证明等);
* 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不可抗力证明、情势变更证明等)。
审查程序
原申请执行的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决定:
*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未出现规避执行或重新失信的情形;
* 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未履行部分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非主观原因所致,并已采取积极措施履行;
* 履行义务确有困难,且已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履行困难。
裁定结果
原申请执行的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删除的裁定。如果准予删除,法院会将裁定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中心,由执行信息中心对失信执行人名单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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