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开庭公告,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到开庭公告或公告送达不规范,导致无法出庭应诉,可申请法院消除开庭公告,使诉讼得以公正进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 消除开庭公告的方法规定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消除开庭公告的申请。
2. 申请事由
当事人申请消除开庭公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形:
* (1)不能收到开庭公告;
* (2)开庭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 (3)其他非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出庭应诉。
3. 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消除开庭公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无法收到开庭公告的证据;
* 开庭公告送达不规范的证据;
* 造成无法出庭应诉的非当事人自身原因的证据。
4.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消除开庭公告。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5. 消除公告效力
法院裁定消除开庭公告后,原先的开庭公告即失效。法院应当重新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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