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一项重要信用惩戒机制,旨在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失信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名单限制。
一、申请主体
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必须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当事人。
二、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
如果失信人员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则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限制。
三、被错误纳入
如果失信人员被错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例如身份信息错误或与他人债务混淆,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
四、执行行为存在瑕疵
如果申请执行人存在执行行为瑕疵,例如违反执行程序或滥用执行权力,导致失信人员被错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失信人员可以申请撤销限制。
五、有正当理由
对于其他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失信人员有充分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法院在综合考虑失信人员诚信度、履行事项、履行能力等因素后,可以酌情撤销失信人员名单限制。
六、撤销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信人员可向立案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审查核实后,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撤销的裁定。准予撤销的,由法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七、撤销后义务
撤销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后,失信人员仍应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仍不履行,仍有被重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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