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撤销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原告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但已对未履行部分偿还超过10%,且已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方式继续履行;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因其它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履行全部义务。
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程序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销失信名单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撤销失信名单。
## 注意事项
*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不影响其继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请撤销失信名单,执行法院将继续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 原告发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但仍被列入失信名单,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恢复其失信名单。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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