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失信行为改正相关工作规定》于2013年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失信行为改正等工作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和失信行为纠正实施办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监督、惩戒、失信行为纠正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完善法院失信修复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交换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形成了完善的失信修复机制规定体系。
1、法院失信修复机制规定文件有哪些
法院失信修复机制规定文件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诚信修复,各级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文件,为失信修复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收录、公开、删除、异议处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统一管理提供了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改革的意见
本意见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强调了失信修复机制的重要性,提出要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修复信用、重获信任的途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的支持力度。
4. 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失信修复实施办法
各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失信修复实施办法。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对失信修复的程序、条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文件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失信修复的定义和范围
修复条件和申请程序
修复审核和决定流程
修复后的监督管理
异议处理机制
规定文件的意义
这些规定文件明确了失信修复机制的法律依据,为法院依法开展失信修复工作提供了指导。通过建立健全失信修复机制,可以有效修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为其重返诚信社会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2、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二、修复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3.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4. 有特殊情况(如因疾病、残疾等原因履行困难)且已积极履行义务。(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三、申请程序
1. 失信被执行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信用修复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材料进行审查。
3. 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4. 人民法院批准后,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四、申请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之一:
1.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证明。
2. 和解协议及其履行证明。
3.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证明及积极履行义务证明。
4. 特殊情况证明及积极履行义务证明。
五、审查和批准
1. 信用修复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批准或不批准。
六、修复时限
1. 自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自原因消除之日起3个月内。
3. 有特殊情况的,自人民法院批准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修复效果
被修复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相关信用记录将得到修复。
八、监督和复核
1. 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撤销修复决定。
2.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
九、附则
1. 本细则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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