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对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新规重点包括: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扩大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二是建立联合约束机制,提升信用信息运用效能;三是优化失信惩戒措施,完善修复信用记录制度;四是加强制度衔接,强化协同管理。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修复和监督机制,更好发挥信用信息在促进住建领域诚信建设、提升综合监管效能中的作用。
1、住建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通知
住建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信用修复行为,维护个人住房信用环境,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住建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信贷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贷款机构”)。
二、信用修复方式
个人住房信用修复方式包括:
1. 主动修复:个人主动向贷款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信用瑕疵已消除或减轻。
2. 被动修复:贷款机构主动对个人住房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发现信用瑕疵已消除或减轻,并进行修复。
三、信用修复条件
申请信用修复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偿清逾期贷款本息或已采取有效措施缓解逾期情况。
2. 自逾期之日起已满一定期限(通常为5年)。
3. 无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信用修复程序
信用修复程序包括:
1. 申请:个人向贷款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信用瑕疵已消除或减轻。
2. 审核:贷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信用瑕疵是否已消除或减轻。
3. 修复: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贷款机构及时对个人住房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4. 通知:信用修复完成后,贷款机构应及时通知个人。
五、信用修复信息保存
个人住房信用修复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自修复之日起,5年内信用修复信息不得再作为个人申请住房贷款时的不利因素。
六、争议处理
个人对信用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诉。贷款机构应在收到申诉后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个人。
七、监督管理
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公正、透明。住建部将加强对贷款机构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旨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维护金融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办法建立了由牵头,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信用修复机制。该机制旨在帮助因非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信用受损的个人或企业修复信用。
二、明确信用修复范围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范围,包括因以下原因造成信用受损的情形:
个人或企业非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的逾期还款、失信记录、诉讼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失误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规定信用修复流程
办法对信用修复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
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征信机构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做出信用修复决定;
金融机构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修改信用记录。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办法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相关机构在信用修复过程中:
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申请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
保证信用修复信息的保密性。
五、其他规定
办法还对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意义和影响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助于保护因非主观过错造成信用受损的个人和企业。
促进金融业良性发展,维护信用生态环境。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障,让信用修复有法可依。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金融行业产生积极影响,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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