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修复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环境违法的修复工作。该办法明确了修复责任主体、修复原则、修复内容和修复费用承担等规定。通过有效修复污染损害,该办法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还能促使企业和个人承担生态责任,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1、环保处罚修复办法最新版全文内容图片高清
环保处罚修复办法最新版全文内容图片高清
为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办法》(简称《修复办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修复办法》明确了环境修复的原则、修复责任人、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修复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原则
环境修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修复优先、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等原则。
(二)修复责任人
造成环境损害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为修复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包括:
1. 单位;
2. 个体工商户;
3. 事业单位;
4. 社会团体;
5. 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修复范围
环境修复范围包括:
1. 修复环境质量;
2. 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3. 修复环境安全;
4. 消除环境隐患。
(四)修复方式
修复方式包括:
1. 自然修复;
2. 工程修复;
3. 生物修复;
4. 化学修复;
5. 物理修复;
6. 其他有效修复方式。
(五)修复验收
修复验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复验收标准应当根据修复目标、修复方式和修复效果确定。
(六)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修复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办法》原文图片高清
2、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罚依据
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罚依据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罚。处罚依据主要包括:
1.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对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营运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固定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依法审批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省市自治区还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例如: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未正常运行或故意损坏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建设、运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3、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2019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依据
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时明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减轻处罚的规定。
二、强化听证程序
规定对听证程序进行了强化,明确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方式、听证内容、听证程序等。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
三、完善处罚程序
规定完善了处罚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
四、加强监督管理
规定加强了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监督职责。同時規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公正化,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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