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删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事项,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除外。当开庭审理案件涉及上述保护的秘密事项或应当保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内容予以保密处理,并不公开开庭公告或对公告内容进行相应删除。
1、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将已经发布的开庭公告予以删除。那么,法院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规则》的规定,法院可以删除开庭公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案件撤回或终结
当事人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或者法院依法终结诉讼,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2.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
当事人在开庭前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3. 案件移送或合并审理
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或者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原有的开庭公告。
4. 出现不适合开庭的情形
如果出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适合开庭的情形,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5.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告知,并说明删除的理由。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删除开庭公告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
2、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法律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的法律规定
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主要源自以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之日起满五日或者十五日视为送达。”
该条文规定了开庭公告的发布和送达方式,但未明确规定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一)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
该条文明确了开庭公告撤销的两种情形,即当事人撤回起诉和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主要为:
当事人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开庭公告进行撤销或删除。例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共同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会撤销开庭公告;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也会对开庭公告进行删除。
3、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呢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删除开庭公告。主要依据包括:
1.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在开庭前发现开庭公告存在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正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合理,即可删除公告。
2. 法院依职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开庭公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职权删除:
公告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的;
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告送达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其他法定事由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删除开庭公告,如:
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案件因故中止或终结;
法院认为有必要删除公告的。
删除程序
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删除公告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删除公告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将无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了解新的开庭时间。法院删除公告后,诉讼程序不会中止,当事人仍应按时到庭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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