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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admin2024-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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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删除依据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事项,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除外。当开庭审理案件涉及上述保护的秘密事项或应当保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内容予以保密处理,并不公开开庭公告或对公告内容进行相应删除。

1、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将已经发布的开庭公告予以删除。那么,法院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规则》的规定,法院可以删除开庭公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案件撤回或终结

当事人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或者法院依法终结诉讼,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2.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

当事人在开庭前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3. 案件移送或合并审理

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或者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原有的开庭公告。

4. 出现不适合开庭的情形

如果出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适合开庭的情形,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开庭公告。

5.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告知,并说明删除的理由。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删除开庭公告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

2、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法律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的法律规定

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主要源自以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之日起满五日或者十五日视为送达。”

该条文规定了开庭公告的发布和送达方式,但未明确规定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一)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

该条文明确了开庭公告撤销的两种情形,即当事人撤回起诉和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庭公告的删除依据主要为:

当事人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开庭公告进行撤销或删除。例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共同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会撤销开庭公告;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也会对开庭公告进行删除。

3、开庭公告删除依据是什么规定的呢

开庭公告删除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删除开庭公告。主要依据包括:

1.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在开庭前发现开庭公告存在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正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合理,即可删除公告。

2. 法院依职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开庭公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职权删除:

公告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的;

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告送达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其他法定事由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删除开庭公告,如:

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案件因故中止或终结;

法院认为有必要删除公告的。

删除程序

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删除公告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删除公告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删除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将无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了解新的开庭时间。法院删除公告后,诉讼程序不会中止,当事人仍应按时到庭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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