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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失信修复机制有哪些内容呢图片大全集

admin2024-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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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失信修复机制是一套旨在修复政务失信主体信用形象,规范政务失信行为,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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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失信认定和公布:通过建立健全失信认定标准,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

2. 失信惩戒:对政务失信主体实施包括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等多种惩戒措施,以提高失信成本。

3. 失信修复:为政务失信主体提供了通过一定程序和条件修复信用记录的机会,包括申报失信修复、接受调查核实、履行修复义务等步骤。

4. 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务失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失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5. 失信预防: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政务诚信制度规范,完善政务失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

1、政务失信修复机制有哪些内容呢图片大全集

政务失信修复机制

为维护政务诚信,建立健全失信修复机制至关重要。政务失信修复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失信认定

明确失信行为类型,如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违规承诺等。

建立失信认定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证等环节。

设立失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等。

2. 失信惩戒

实施失信名单公示,向社会公开失信主体信息。

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投标、评审、奖励等活动。

暂停或限制失信主体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权力。

3. 失信修复

提供失信主体修复机会,明确修复条件和程序。

设置修复期限,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改正错误。

接受失信主体的申诉,对失信认定有误的情形予以纠正。

4. 信用评估

建立政务信用评估体系,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

综合考虑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修复表现等因素。

根据信用评级结果,采取相应惩戒或修复措施。

5. 信息公开

及时、全面公开失信主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定期公布失信修复处理情况,增强透明度。

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避免信息滥用。

6. 衔接配合

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衔接,实现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动。

建立失信修复协调机制,避免重复惩戒或漏管失信。

2、失信行为修复的要求与流程

失信行为修复的要求与流程

失信行为修复是指对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以恢复其正常信用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行为修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修复要求:

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履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属于失信行为修复情形的

修复流程:

1. 申请修复:失信人向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或和解协议签署法院提交修复申请。

2.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核实是否符合修复要求。

3. 发布修复公告:法院在审查通过后,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平台发布修复公告,删除失信信息。

4. 更新失信记录:征信中心收到修复公告后,更新失信人的征信记录。

注意事项:

失信行为修复仅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进行修复。

修复完成后,失信人的信用记录会得到恢复,但仍会保留相关失信信息。

恶意逃债或实施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即使履行义务,也不能进行修复。

失信行为修复不影响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仍可依法追索欠款。

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信用修复活动,维护信用生态健康,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法合规开展的,通过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诉等方式,纠正失实、遗漏、过时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保密、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信用信息权人和信用信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修复服务机构

第三条 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良好的信誉;

(四)经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条 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收费标准、保密措施等。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五条 个人因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失实、遗漏、过时情况,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提出异议、申诉。

第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收到异议、申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信用信息提供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个人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经核实确属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失实、遗漏、过时的,信用信息提供机构应当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信用修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信用修复事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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