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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admin2024-0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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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一文中,明确列举了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如开庭已进行、案件已调解、案件已撤诉等。值得注意的是,文章明确指出以下情形不属于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案件改期开庭,当事人一方未到庭且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撤销开庭公告。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社会利益,不宜公开审理的;

(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

(三)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确已死亡的;

(四)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成年被告人,经其自愿请求并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不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后作出判决。

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情形下,开庭审理后,撤销开庭公告,不开庭审理:

(一)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确已死亡的;

(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

(三)原定审判长因故不能参加审理,难以及时选任其他审判长而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

(一)被告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请求不开庭审理的;

(二)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不属于前述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形的;

(三)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被告人未自愿请求不开庭审理的;

(四)对被告人已经依法作出判决的。

人民法院在撤销开庭公告前,应当征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公诉人的意见。决定撤销开庭公告的,应制作笔录,经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签署。

2、撤销诉讼请求(开庭后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撤销诉讼请求(开庭后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一、概念

撤销诉讼请求是指在开庭后,原告对于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自愿放弃诉讼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二、条件

原告撤销诉讼请求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撤销部分诉讼请求的行为有合法的动机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撤销行为不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裁判。

三、程序

原告撤销诉讼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诉申请应当载明:

撤销的诉讼请求内容;

撤销的理由;

原告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准许或驳回的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告对已经撤销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起诉。驳回撤诉的,原告可以继续诉讼。

四、撤销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原告承担诉讼费用:撤销诉讼请求的原告,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的相应部分。

法院对已撤销诉讼请求的判决效力:法院对于原告已撤销的诉讼请求,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不予审理。

原告不能再次起诉:原告撤销诉讼请求后,对于已经撤销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起诉。

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告撤销诉讼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对该诉讼请求的诉讼进行。

五、撤销诉讼请求的意义

撤销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意义:

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避免原告因错误或其他原因而提出不当的诉讼请求;

减少法院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协商,促进纠纷的解决。

六、注意事项

原告撤销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考虑撤诉的理由和后果;

撤诉应当及时,避免在诉讼后期撤销,导致诉讼费用的增加;

撤诉申请应当格式正确、内容齐全,否则可能影响撤销诉讼请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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