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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纳税信用修复的措施(《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admin2024-0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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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纳税信用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影响信贷评分、就业机会和福利。通过采取以下措施,纳税人可以有效地改善他们的纳税信用:

做好纳税信用修复的措施(《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这是建立良好纳税信用的基础。避免迟交税款或处罚措施。

主动解决欠税:与税务机关联系,制定还款计划或寻求援助,以解决任何未结税款。

争议税务通知:如果收到税务通知有不当之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争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记录纳税记录:妥善保存所有纳税申报单、收据和与税务机关的通信,以建立纳税信用的证据。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必要,请向税务顾问或注册会计师寻求专家指导,以解决复杂的问题或最大限度地提升纳税信用的修复效果。

1、做好纳税信用修复的措施

做好纳税信用修复的措施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良好的纳税信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助于提升其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导致纳税信用受损,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修复:

一、主动申报和补缴税款

纳税人发现自身存在纳税申报错误、漏税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和补缴税款。主動申報可以減輕罰款,表現出納稅人的補救誠意。

二、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说明纳税信用受损的原因和修复意愿。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三、积极配合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稽查体现了纳税人对税法和税务管理的尊重,有助于澄清事实,修复纳税信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促使纳税信用得到恢复。

五、提供充分的证据

在纳税信用修复过程中,纳税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纳税诚信和修复意愿,如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财务报表等。

六、积极参加纳税信用修复活动

一些税务机关会定期举办纳税信用修复活动,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纳税人可积极参加此类活动,主动修复纳税信用。

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定期检查纳税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留好纳税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及时更新纳税人信息,确保税务机关能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纳税意识和依法纳税能力。

纳税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努力。通过采取主动补救、积极沟通、配合稽查、提供证据等措施,纳税人可以逐步修复受损的纳税信用,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

2、《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修复活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纳税信用修复的定义和范围

纳税信用修复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违法行为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修复其纳税信用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包括:

1. 撤销或更正纳税处罚;

2. 减轻或免除纳税滞纳金;

3. 恢复或重建纳税信用。

二、纳税信用修复主体

下列主体可以从事纳税信用修复活动:

1. 经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信用修复机构;

2. 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师;

3. 具有专门资质的律所或律师;

4. 纳税人本人。

三、纳税信用修复程序

纳税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 提交修复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2. 审核受理

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3. 调查审理

税务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审理,听取纳税人陈述,调取相关证据,查明纳税违法事实及情节。

4. 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审理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决定,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修复决定书》。

五、纳税信用修复评估因素

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纳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2. 纳税人在纳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

3. 纳税人在申请修复前是否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4. 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5. 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信用修复活动的监督管理:

1. 对纳税信用修复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2. 对税务师和律所从事纳税信用修复活动进行资质认定;

3. 定期检查纳税信用修复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

4. 对违规从事纳税信用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七、其他

1. 纳税信用修复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纳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纳税信用修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

2023年3月1日

本文链接:https://qyxyxf.mtyuan.com/post/157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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