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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和要求呢

admin2024-05-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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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和要求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当事人申请撤销开庭公告: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庭审,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撤销开庭公告。

2. 法院依职权撤销开庭公告:若法院发现有阻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如当事人不服从传票传唤、证据不足等,可依职权撤销开庭公告。

3. 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撤销:如发生自然灾害、交通阻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开庭公告。

4. 其他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撤销开庭公告,或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认为需要撤销,也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要求方面,当事人申请撤销开庭公告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法院撤销开庭公告后,应当及时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1、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和要求呢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与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公告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死亡,经依法公告继承人仍未确定的

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续诉讼。如果经过依法公告,继承人仍未确定,则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二)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

诉讼标的物是指诉讼请求所针对的事物。如果诉讼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三)被告人的住所变更,且其下落不明的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且其下落不明,法院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四)其他无法继续诉讼的情形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外,还包括:

原告撤回起诉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经法定程序查明原告死亡的;

其他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

撤销开庭公告的要求

法院撤销开庭公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由原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相关事实得到查明并确认。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开庭公告的裁定。裁定书应明确撤销开庭公告的原因和时间。

撤销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失效。当事人应重新申请开庭,法院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2、撤销诉讼请求(开庭后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撤销诉讼请求(开庭后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撤销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自行向法院提出撤回其部分诉讼请求的请求。开庭后撤销诉讼请求,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已起诉的诉讼请求进行部分撤回。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条件:

原告自愿撤销;

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不违反法律法规;

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程序:

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交撤销部分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撤回的理由。法院审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1.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对原告的影响: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审理。

2.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对被告的影响:被告对于已经审理的部分,其诉讼地位不变,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不影响被告的答辩权和上诉权。

3. 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对法院的影响: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法院对该部分不再进行审理,但对剩余部分的诉讼请求仍需继续审理。

例外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接受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例如,诉讼标的物属于国家所有或者依法属于国家管理,原告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合法理由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实践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往往是为了战略性地调整诉讼请求,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原告在考虑是否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时,应当仔细权衡利弊,并征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3、开庭后撤诉民诉解释

开庭后撤诉民事诉讼解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有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的权利。但如果开庭后已开始审理,当事人还能否撤回起诉呢?为了明确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对开庭后撤诉作出了详细规定。

《民诉解释》第124条规定,开庭后,原告经法庭许可,可以撤回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后撤诉必须经法庭许可,而法庭许可的范围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在法庭询问原告是否坚持起诉时,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

2.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并请求撤回起诉;

3. 法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4. 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继续进行诉讼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法庭询问时明确表示坚持起诉,或者法庭未询问原告是否坚持起诉,原告又未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撤回起诉或放弃诉讼请求的,则不能撤回起诉。

《民诉解释》第125条规定,法庭许可原告在开庭后撤回起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并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处理。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民诉解释》第126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即:

1.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起诉的,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2.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撤回起诉的,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变更诉讼费用负担。

《民诉解释》明确了开庭后撤诉的条件和程序,避免了当事人滥用撤诉权的情况,保障了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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