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24880947

打电话

关于信用修复的处罚规定

admin2023-02-06322

电话咨询 《《《《点击

联系方式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信用修复的处罚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信用修复制度的通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44.旅游市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1、一般失信行为修复条件

1)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限为1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3个月之后向失信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2)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

3)信用主体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4)信用主体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2、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条件

1)除满足上述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要求外,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2)信用培训证明可由本次获批的13家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3)信用报告由本次获批的62家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几年的不予修复

距前一次信用修复不到1年或3年内累计达2次不予以再次修复。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 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_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有什么规定限制,哪些企业可以参加培训修复?

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 修尔信 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修复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失信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 ,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

失信企业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 ,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

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

关于关于信用修复的处罚规定和关于信用修复制度的通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链接:https://qyxyxf.mtyuan.com/post/2225.html

关于信用修复的处罚规定

阅读更多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