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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办法最新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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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企业信用修复办法最新修订内容,以及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的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征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负责征集、整合、处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建立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向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应当合法、公正、准确、及时。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禁止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第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一)从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征集;

(二)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征集;

(三)从企业申报的数据中获取;

(四)从媒体公告中获取;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地址、设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类型、行业归类;

2.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成员名单;

3.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和核算方式;

4.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和登记;

5.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

2.年销售(营业)收入;

3.企业债务情况;

4.年纳税情况。

(三)企业的交易和资信情况:

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

2.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3.信用评价情况;

4.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

(四)企业的荣誉记录:

1.市(州)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

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

3.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

4.法定代表人获得荣誉的情况;

5.反映企业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

(五)企业的不良记录:

1.提供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属实的情况;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3.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拒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情况;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原因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理的或者列入不良记录的情况。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企业不能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不列入不良记录。

(六)企业的诉讼、仲裁情况: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其他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向征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第五条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第六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第八条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第九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租赁)阶段信用、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对员工信用、对消费者信用、对合作方信用、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二)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统计报表、项目手册、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二) 综合评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三) 年度排名。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征信修复是否合法?

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1-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企业征信有问题怎么消除

企业征信不良记录不会消除,只会在新的信息产生后,在一定的年限后被覆盖。但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流程为通过信用部门修复以及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两种流程任选其一。具体如下:

一、信用部门修复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原刑侦处罚机关修复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信用修复承诺书、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具体步骤如下: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Macbook Pro 13

系统版本:macOS Sierra10.12.6

app版本:v13.5.0.10

在相关部门和机关的指导下,选择“在线申请修复”并提交材料,提交成功后,平台将会以短信的形式发送给信用修复进度查询码。之后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一般申请会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一般企业涉及严重失信,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会在半年到三年不等。企业若想修复信用,需要通过信用部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想要修复信用,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报告。

【拓展资料】

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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