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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修复管理办法解读

admin2022-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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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什么意思?

企业信用征信出现不良,会影响企业的贷款还有一些正常的经营。很多的企业贷款逾期没有及时处理,就会上了征信,需要修复,在行业里面叫异议申请处理。

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恢复失信者的信用度,降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或终止对失信者的惩罚。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具体讲了什么?

一、明确征信业务办理办法适用机构的范围

原规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而新规第二条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新规扩大了管理范围,原则上不仅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还包括涉及到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企业,这样为后续出手管理非持牌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流出了空间。

二、明确征信业务范围

原规中没有明确征信业务指定的范围,而新规第三条改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范围基础上,人行进一步明确了征信业务具体范围,将大部分三方大数据公司的主要经营纳入管理,这样就避免了非持牌机构的“监管利差”。

三、明确定义征信采集原则

新规第五条明确“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而原规中没有任何有关征信采集原则的描述。”该条规则可以说是新规的根本纲领,任何超过“最少”和“必要”的征信收集方式都可以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可以说这也定性了监管和国家对于非人行征信信息在采集和使用中的根本态度。

四、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数据使用划分明确

新规第十三条新增“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目前部分企业征信公司在收集企业相关高管个人信息时往往会作为个人征信的一个维度使用,该条就禁止了这部分数据的使用方式。

五、个人征信信息的保存和修改

新规第十四条新增“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该条规定典型的就是针对非人行征信信息提出的要求,目前在网络贷款多头借贷、出行隐私等数据收集过程中,部分非持牌第三方数据公司无法收集完毕客观闭环的数据情况,存在着将结果数据主管推测修改保存的实际情况,该新规就堵死了篡改信息的非合规行为,是有利于征信市场公平性原则的,因为通常持牌机构不敢做出这类违规操作。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人民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拓展资料】

一、坚持征信为民的工作理念。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二、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在做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明确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各方的义务,鼓励征信机构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征信产品和服务,增加征信有效供给。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吸收《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充分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工作,吸收相关立法原则和精神,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四、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五、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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