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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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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共有10种情形会让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

3.组织策划传销或因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4.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5.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6.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7.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8.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10.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

拓展资料: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地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统计守信企业;

2、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3、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其中信用统计的标准为“三个谁”原则。如国家统计局等各类国家统计机关均可通过数据统计以核查信息的方式来检验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企业征信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和声明信息。

1、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包括被征信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附属机构信息、管理层及员工信息、办公设施信息等及相关变更信息。

2、经营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及业务往来情况等信息,即采购、生产、销售信息及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对被征信企业的评价等。

3、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被征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务比率。对于财务数据异常的进行备注说明。

4、往来金融机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开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

5、公共记录信息:主要包括法院、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等行政司法部门、其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社团组织以及媒体、电子交易平台等记录的关于被征信企业正面和负面的信息。被征信企业近二年内有涉及诉讼事项的,列明涉诉有关情况。

一、一份标准企业征信报告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首页:主要包括报告名称、被征信企业名称、报告提供机构名称、报告完成时间、报告编号、调查说明等内容,并有对报告法律责任进行的表述。

b、报告摘要:主要包括对被征信企业的注册信息、联系信息、经营情况、信用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的概要反映。通过此部分可以快速对被征信企业的信用状况有大致的了解。

c、报告正文:正文为全面反映被征信企业信用状况的部分。

二、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用途:

1、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

2、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享有加分权力。

3、项目融资的敲门砖。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

3.组织策划传销或因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4.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5.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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