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有哪些情形和规定
裁判文书是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裁决结果的书面记录。执行裁定则是执行法院针对判决和裁定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也是一种常见现象,究竟有哪些情形和规定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撤销情形
1. 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已被裁定的时债务或者未来债务的裁定。
2. 异议申请人提出的认为执行标的的所有权转移、占有力不存在或者没有支配权所造成的损害之诉的判决、裁定或者认定,被变更、撤销、撤回、撤消或者被作出无效裁定、判决的情况。
3. 已经有下落不明或者已经死亡的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对其财产的执行,因其出现,导致被执行人不该承担的后果的情况。
4. 当事人未接到传票,不知道应出庭或申请回避人未按规定提出回避,致使对方当事人 或者代理人 提出的证据被侵犯的情况。
二、规定
1. 撤销仅对当事人之间本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2. 裁定在执行中被撤销,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3. 对裁判文书发生的撤销之前的效力,依照被撤销之前的效力规定执行。
4. 被执行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有权请求撤销执行裁定。
5.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追索财产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总之,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和规定较为繁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尽量提前了解相关规定,为自己的利益争取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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