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是指法院对于之前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作出的撤销决定。裁判文书撤销一般由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进行,最终结论是对之前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为当事人重审、再审和争议解决提供了便利的手段。
但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撤销的情形并不包括以下内容:
1. 无证据或不足证据的撤销
裁判文书撤销不是单纯因为原来的文书中的证据不足导致的,如果仅仅是证据不足而撤销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当初判决、裁定、调解的结果不是单纯因为证据问题而产生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证明。
2. 证据的非法获得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
如果是因为证据的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非法获得而导致发生错误,那么是需要撤销对这些证据的使用,但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撤销整个判决、裁定、调解。
3. 法定程序的错误的撤销
如果只是因为程序上出现一些错误而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那么只需要进行程序上的纠正就可以了,不需要撤销。
因此,裁判文书撤销不包括这三种情况。只有在真正需要对之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进行彻底撤销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裁判文书撤销程序。
裁判文书撤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当事人发现之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存在明显的违法、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判文书撤销程序来保障自身利益。因此,裁判文书撤销程序的存在,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有序、便捷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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