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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企业信用修复规定最新文件

admin2022-11-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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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严重违法企业信用修复规定最新文件,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行政处罚记录能不能消除?

行政处罚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信用修复咨询。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公司可以向征信网站书面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信息;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向公示网站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公示网站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严重失信违法的市场主体如何修复企业信用?

1、严重失信行为需要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证明材料、主动参加信用培训的证明材料、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2、这个可以直接联系修尔信客服进行咨询提交资料即可。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拓展资料: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如何对失信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企业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失信总是各有各的情况,能修复的是某一部分而已。怎么知道自己的企业失信后能不能修复呢?可以参照信用中国上面的《修复指南》,里面把失信行为做了一般、严重2种分档,然后严重里面又细分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如果是一般那一档的,可以通过信用部门或者原行政处罚机关来修复信用。涉及的材料有《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如果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那要修复起来要求就很多了,基本来说要通过信用修复培训、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还要进行修复评估等等一系列要求。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 修尔信 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提供自我纠错,修复“信用裂痕”的机会, 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而是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而从更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租赁)阶段信用、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对员工信用、对消费者信用、对合作方信用、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二)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统计报表、项目手册、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二) 综合评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三) 年度排名。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怎么解决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痼疾顽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三份重要部门文件,出重拳、下猛药,着力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推动解决信用信息公示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相关信用管理类问题。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一)实施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管理处罚与移出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1.管理处罚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移出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一)公示内容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二)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公示时间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和“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撤销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异常经营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其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依据《办法》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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