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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对公司的影响

admin2022-11-2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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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失信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失信对企业的影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企业被列为失信名单对企业有影响吗

有影响。一、市场黑名单那些逾期未报送的市场主体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3年未报送年报的,将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黑名单”,届时企业贷款将会受限。经营异常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二、信用受损如果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企业将伴随“终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产品的时候,信用会遭到质疑,在与他人合作时,往往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同样会受到阻碍。三、负责人受限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企业失信有哪些后果

人行发布一个文章:

企业失信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造成信用不良被纳入企业征信报告,对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参与各类活动

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称号等活动。在申请办理各类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

二、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受限

企业征信报告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导致银行增加贷款手续、降低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和融资的额度,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贷款申请失败或者融资失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四、影响商务合作

信用不良,使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影响商务谈判、增加被合作对象考察的时间、降低客户忠诚度、减少签约率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为企业,维护良好的征信记录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市场环境下,企业信用都是至关重要,只有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才会有长远的发展,信用良好的企业会在许多方面受益。反之,信用不良也要承担应有的后果。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果有哪些?

1、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2、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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