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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修复方案范文怎么写好呢图片视频讲解,企业环保处罚后申诉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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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环保法处罚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2. 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方案是什么
  3. 环保处罚不交会怎样

一、环保法处罚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3、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4、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6、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7、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8、(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9、(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10、(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11、(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2、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3、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4、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5、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6、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7、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8、(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19、(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20、(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21、(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22、(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23、(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24、(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25、(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6、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当中是针对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环保法处罚标准的规定当中,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还要进行罚款的,并且对于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

二、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方案是什么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城市污水为重点。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严格监管已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废纸再生企业;停产治理环保手续不完善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纸制品企业、商品浆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三)城市污水治理:期间。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其它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年,市城区、麻城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它县要确保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一)区别对待。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市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造纸、小水泥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市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各县(市、区)县城在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四)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力度。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县(市、区)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消化、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关停企业人员。

(六)集中销毁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

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水泥的治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做好环境保护三个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工作方案,于月底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成立工作专班,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搞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的由牵头单位制订相应文件尽快出台。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严格奖惩措施,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推动工作开展。

三、环保处罚不交会怎样

1、环保局的罚款单一定不可以不交,不交会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甚至可能被限制生产、停产、停业。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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