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对某人作出执行令后,如该人未能履行义务,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若被执行人想要撤销失信名单,是否需要其签字呢?
需要被执行人签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其中,相关证明材料中必须包含被执行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办理流程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执行完毕证明或履行义务证明
* 被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执行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撤销失信申请书
执行法院收到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执行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 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移除
* 向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注意事项
* 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否则法院不会主动移除其失信名单。
* 被执行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造假或不齐全,执行法院将不予撤销失信名单。
* 撤销失信名单需要一定的时间,被执行人应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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